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对原有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主要包括:
一、总量调控、择优选择
调控思路大调整。原有的调控政策,只是限制了市场准入,但对运力规模缺乏调控。而这次新政,优化调控措施,放开准入的同时对总体运力规模实行总量调控,并且对于新增船舶运力是择优选择,对于市场的引导、企业的规范发展是有积极作用。
二、新增运力方式调整
专家综合评审实行全覆盖,从原来的仅限于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扩大到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天然气船,即所有省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鉴于之前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的情况,可以想见,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相应也提高了运输企业准入的要求。
三、准入大门重新开启
此次新政废止了暂停相关市场准入的内容,重新打开市场大门,允许新增新的经营者。这无疑对于一直在门外的诸多企业而言,是天大的喜讯。2011年至今7年时间,除兼并重组外,没有新增一家省际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只减不增,但船舶运力一直保持增长态势。
四、扩大经营范围者优先
公告明确,新增市场主体,应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条件要求,同时明确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包括增加经营船舶种类或扩大经营船舶航行区域)优先。这说明管理部门对现有市场放开准入持审慎态度,尽量避免由于准入的放开造成非理性盲目发展,对市场的严重冲击。
五、明确新增运力方式
公告规定,新增船舶运力,应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技术和船龄等有关要求,具体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国(境)外购置或光租,以及现有船舶扩大经营范围。
这五类情况基本涵盖了新增船舶运力的所有方式。船舶技术要求应当也包括了之前排放标准的提高。
六、免于综合评审情况
对于现有企业,考虑到现实情况,全面实行专家综合评审不太现实,因此也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即可以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的方式,申请新增运力,且新增运力比退出运力增加的总吨位不超过50%,可免于综合评审。
同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先退后进,原有船舶尚在营运的,应在新增运力投入营运前退出市场;二是两年内增船,原有船舶已退出市场的,应在退出市场两年内提出新增运力申请。这对现有企业保持经营资质条件,维护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七、原有调控政策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1号)同时废止。
这次公告虽然是废止了原来的三个调控政策,但也算是对这三个调控政策的一个整合,对市场准入政策进行了统一。
八、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这次公告与《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调控政策。
《通知》有效期也是五年。市场调控政策趋于一致、同步。